煤礦瓦斯防治工作“十二條紅線”
1.礦井風量不足、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的。
2.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可靠、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。
3.瓦斯超限作業,瓦斯超限、停電停風不撤人或礦井1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。
4.應進行瓦斯抽采礦井未按規定相應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統、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的。
5.瓦斯抽采不達標仍進行采掘活動的。
6.突出礦井未制定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雖有措施但不落實的。
7.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認定的。
8.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。
9.未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,其所屬高突礦井仍生產建設的。
10.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、使用淘汰不合格電氣設備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。
11.是超能力生產、高瓦斯及突出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/12的。
12.是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,導致瓦斯治理工程虧欠的。
煤礦瓦斯防治工作“十條禁令”
1.禁止煤礦無證無照、證照不全、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。
2.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/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/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。
3.禁止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。
4.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。
5.禁止9萬噸/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產。
6.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。
7.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。
8.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。
9.禁止采掘工作面無風、微風作業。
10.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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